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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大常委建议修改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

1998-12-27 来源:光明日报 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12月26日电(记者袁祥)今天上午,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,不少委员建议修改现行著作权法第43条,因为在他们看来,这一规定使得外国人在著作权保护中享有了与中国人不平等的“超国民待遇”。

有的委员说,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应当对现行著作权法第43条进行修改。现行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对播放权的合理使用制度,即广播电台、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,可以不经权利人的许可,也不付报酬。电台、电视台在播放国外音乐作品时需付费,而播放我国的作品时不付费。这使得外国人享有了“超国民待遇”,是不合理的。我国的著作权法应按照国际惯例保护本国公民这方面的著作权。另外,把广播电视视为非营利性单位,不一定合适,因为它收了广告费。既然有广告收入,所以使用作品时应向著作权人付费。人民日报不也是非营利单位么?它不是照样付稿酬吗?

有的委员指出,按有关国际公约规定,无论有无营利目的,播放他人作品,至少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。建议修改这条规定,涉及这方面的录音制品的播放,该征得同意的、该给予报酬的,应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办。

不少委员也支持上述意见,他们说,现在广播电台、电视台在收取高额广播收入的情况下,应该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。这部分报酬应列入广电事业的成本之内。

一些与会者认为,著作权法应更多地考虑与国际惯例接轨,对电台播放各种节目如何给予著作权人保护的问题,国际惯例是根据电台利润,按一定比例提取一笔钱,由中介机构对这笔钱进行统一分配给著作权人,这个作法比较可行,值得我们借鉴。

有的委员说,当年制订第43条还是可行的,符合中国国情,但现在应按适当提高国内保护水平的原则,考虑修改,完全不给报酬不可取,可改为付给适当报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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